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锋诉被告林某彬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某锋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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