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与被告梁**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庭外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依法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交纳5元,由原告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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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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