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甘**与南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甘**与南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南宁**民法院作出的(2014)南市民四终字第3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甘**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双方于2015年6月26日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按月分期支付欠款。本院先后到金融、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进行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现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南宁**民法院作出的(2014)南市民四终字第3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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