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某诉与被告黄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8日以被告已全部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韦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韦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韦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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