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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与覃*某、广西建工**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原告覃*诉被告广西建工**限责任公司、覃*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覃星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覃*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4元,减半收取277元,由原告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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