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郎小*与被告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郎小*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郎**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未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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