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苏州市**有限公司与苏州市**有限公司、苏州万**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苏州市**有限公司与苏州市**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8日作出的(2013)相民初字第29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一、被告苏州万**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苏州市**有限公司2011年10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的租金人民币33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3年4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期限最后一日止,以中国人民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二、被告苏州市**有限公司对第一项中被告苏州万**限公司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第一、二项如采用转账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设银**行营业部,账号:3222)。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122元、公告费690元,合计人民币7812元,由被告苏州万**限公司、被告苏州市**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该款原告已自愿预付,不再退还,由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

因苏州万**限公司、苏州市**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市**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苏州市**有限公司支付欠款、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合计人民币337812元。

本院依法受理了苏州市**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后,于2014年11月20日向被执行人苏州市**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及传票,要求其在2014年11月27日前按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同时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财产线索表、申请执行须知、执行风险告知书,要求申请执行人于15日内提供被执行人所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经查,苏州市**有限公司在本院涉被执行人案件27件,涉案标达182416047.8元。苏州市**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苏州市相城区北桥街道凤北荡路62号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经苏**院多次拍卖无人参拍而流拍。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目前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而同意暂缓执行,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2015年3月13日,本院作出(2015)相商破字第00001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上海浦东**司苏州分公司对苏州市**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另查,苏州市**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北桥街道庄基村。法定代表人陈**,注册资本2000万元。(其中:陈**占40%股权出资800万元、陈**占40%股权出资800万元、许**占20%股权出资400万元)。一、出资情况1、2005年12月26日,戴金*出资1800万元、张**出资200元,(其中:戴金*占90%股权、张**占10%股权)注册资本2000万元设立苏州市**有限公司。2、2010年2月10日,戴金*将40%股权对应注册资本800万元转让给陈**、戴金*将30%股权对应注册资本600万元转让给杨*、戴金*将10%股权对应注册资本200万元转让给陈*、戴金*将10%股权对应注册资本200万元转让给肖**、张**将10%股权对应注册资本200万元转让给汤**。(其中:陈**占40%股权、杨*占30%股权、陈*占10%股权、肖**占10%股权、汤**占10%股权)。3、2011年5月16日,肖**将10%股权对应注册资本200万元转让给陈**、杨*将30%股权对应注册资本600万元转让给陈**、汤**将10%股权对应注册资本200万元转让给许**、陈*将10%股权对应注册资本200万元转让给许**。(其中:陈**占40%股权出资800万元、陈**占40%股权出资800万元、许**占20%股权出资400万元)。

上述事实由本院调查材料、调查笔录等附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申请人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能力。本院已裁定受理上海浦东**司苏州分公司对苏州市**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因申请执行人目前未能提供其他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而同意暂缓执行,申请执行人现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相民初字第29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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