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预立案审查慈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司)申请对慈溪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群义公司)破产清算纠纷一案,并于2015年8月24日通知了群义公司。群义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群义公司成立于1995年11月9日,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金溪路128号,注册登记在宁波市市**湾新区分局,注册资本118万元。根据生效民事调解书,群义公司尚欠康**司到期主债权3004582.68元及相应的利息、律师费30000元等,经法院强制执行后,康**司未受清偿。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康**司对被申请人群义公司享有到期债权,经法院强制执行未受清偿,符合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被申请人群义公司住所地位于宁波杭州湾新区金溪路128号,本院依法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受理慈溪**有限公司对慈溪市**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