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与南通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周**与被执行人南通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崇民初字第12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人民币23166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2015年1月23日,被执行人住所地的南通港闸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南通祥**限公司对南通市**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江苏**事务所担任南通市**有限公司管理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住所地的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启动破产程序,申请人可向该院依法申报债权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崇民初字第120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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