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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湾县**水泵经营部与沙湾县**村民委员会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沙湾县三道河子镇德东水泵经营部诉被告沙湾县**村民委员会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于2015年8月25日、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沙湾县三道河子镇德东水泵经营部的委托代理人王**,被告沙湾县**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杨**及委托代理人吴新宇、哈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沙湾县三道河子镇德东水泵经营部诉称:2005年至2008年间,被告在原告处购买水泵设备,累计拖欠设备款103025.50元,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一拖再拖;根据《合同法》第109条,《最**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的规定,被告承担支付价款和逾期付款损失的法律责任,请求被告支付货款103025.50元,支付货款103025.50元的78个月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损失40179.90元。

被告沙湾县**村民委员会辨称:原告主张天天要帐,现任村主任是2012年上任的,原告2013年、2014年向村上要过账,原告主张贷款利息不承担。原告主张村上拿的东西都是前几任村主任经手,在任村主任不清楚,原告应拿出欠账明细来证明和说明欠账的事实。我们村是金沟河村与三角地村二个村合并的村子;金沟河村2005年至2008年村里有一口井,一个水泵就一万多元,如何产生那么多费用。三角地村集体的井2004年就承包给私人,承包人盈亏自担,承包费也没有给村上交。谁欠的谁承担。2010年后村财乡管,以前的帐都是原村主任、会计、出纳作的帐,帐是怎么挂到村上的原告应当说明。如果是村上集体欠的,村上可以调解分期偿还。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举证金沟河**管理中心证明一份,证明2005年至2008年间,被告在原告处购买水泵设备,累计拖欠设备款103025.50元;被告质*认为该证明没有明细。原告调取了金沟河村的记账凭证及说明、发票,共10张,证明金沟河村欠原告货款86388元,三角地村的记账凭证、发票共13张,共计16637.50元。

金沟河村2005年4月24日记账凭证,水泵、材料费16790元,附件1、2004年12月24日14930元材料费发票一张,发票上阿**哈山用哈文批注通过我经办,盖村民民主财理小组章;附件2、2004年12月14日修理费1860元发票一张,发票上阿**哈山用哈文批注通过我经办,有村民民主理财小组赵**、葛**等成员签名,盖村民民主理财小组章。

金沟河村2008年2月29日记账凭证,水泵款18829元,因发票是1万元限额发票,故附件2001年2月27日分别开具金额9414.5元发票两张,两张发票上村领导用哈*签字同意报阿**(哈*),哈*(汉*)、马**签字同意报帐,盖村民民主理财小组章。

金沟河村2009年12月31日记账凭证,机井维修及水泵款挂账59459元,附件1、2001年3月31日水泵材料费1003元发票一张,丁**签字同意入账,盖村民民主理财小组章;附件2、2001年8月3日200-801水泵机组58456元发票一张,丁**签字同意入账,盖民主理财小组章。此款是金沟河村新打一眼机井的赊欠款,原告举证价款明细含水泵主机、潜水电缆、泵管、启动柜、配件、电源线及线鼻子。

金沟河村2001年1月31日水泵款6300元记账凭证,附件2010年12月6日开具200-80水泵发票一张,丁**签字同意入账,盖村民民主理财小组章。

金沟河村2012年5月31日记账凭证,附件金沟河村证明一份,金沟河村2011年合计支付给许**的价款7035元错误计入三角地村的帐,调账计入金沟河村。两村村民委员会虽然形式合并但因财务仍单独核算,故财务作调账处理两村分别记账,证实金沟河村2011年支付许**欠款7035元。

三角地村2008年1月31日7928元水泵电机、材料款记账凭证,附件2007年12月27日开具水泵电机材料发票一张,哈力签字,盖民主理财小组章。经办人哈力。

三角地村2010年1月31日机井维修款8709.50元记账凭证,附件1、金沟河村老十号井吊车费250元发票一张,2009年3月18日丁**签字同意入账,盖村民民主理财小组章;附件2、三角村小组2005年6月3日产生水塔井吊车费250元发票一张,2009年3月18日丁**签字同意入账,盖民主理财小组章;附件3、2008年1月28日开具三角地村农井吊车费250元发票一张,2009年3月18日丁**签字同意入账,盖民主理财小组章;附件4、三角地村水塔井吊装费380元发票一张,2009年3月18日丁**签字同意入账,盖民主理财小组章;附件5、2008年11月20日开具的金沟河村二组水泵材料款4701元发票一张,2009年3月18日丁**签字同意入账,盖村民民主理财小组章;附件5、2008年12月13日开具的金沟河村二组水泵材料款1478.85元发票一张,2009年3月18日丁**签字同意入账,盖村民民主理财小组章;附件6、开具的金沟河村二组水塔及老十号井材料运费1000元发票一张,2009年3月18日丁**签字同意入账,盖村民民主理财小组章。附件1-6当时的经手人是托力洪。

以上事实证实被告欠原告水泵材料费及安装、吊装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买卖合同,虽没有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书;但根据原告举证被告将原告的欠款作挂账处理的事实,证明原、被告存在事实上的口头买卖合同关系;该口头买卖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是有效的买卖合同。原告已按照约定向被告交付了货物,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合同价款,被告不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支付价款的义务,是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案中原、被告没有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书,原告也没有证据证实被告口头承诺的付款时间,此案认定履行期限不明确。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第(四)项的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原告陈述天天向被告要帐,但原告没有向法庭提供索款的证据,被告认可原告2013年开始要过帐,视为2013年之前原告同意被告赊欠帐款;2013年之后债权人原告向被告要求履行,该债务履行期限到期;债务到期后被告不履行义务承担违约责任,故被告应从2013年开始赔偿原告的利息损失15848.76元(103025.50元5‰月息(2013年1月1日-2015年7月13日)923天30天]。原告提供的证据即被告对欠款村上挂账的证据证明是被告村民委员会的水井欠款,被告三角地村民小组关于水井个人承包个人欠款没有举证,本案买卖合同相对人是被告,被告辩解三角地村民小组欠款是个人行为与原告举证案件事实证据相违背,其辩解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沙湾县**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沙湾县三道河子镇德东水泵经营部货款103025.50元及利息损失15848.76元(其中:金沟河镇金沟河村支付货款86388元、利息损失13289.35元;金沟河**地村民小组支付货款16637.50元,利息损失2559.4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争议标的143205.4元,案件受理费元,本案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受理费1582元,由原告沙湾县三道河子镇德东水泵经营部负担多诉部分受理费168.79元,被告沙湾县**村民委员会负担1313.21元(其中金沟河镇金沟河村负担1101.14元,金沟河**地村民小组负担212.07元)(本案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所预交的费用在本案执行时,按判决书确定的数额由被告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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