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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肖*甲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以川检公诉刑诉(20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肖*甲犯赌博罪,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肖*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刘**、肖**等人在本市仙女**事处刘家坡巷24号一民房内,采用摇般子猜单双的方式聚众赌博,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抓获参赌人员三十余人,收缴赌资1479元及赌博工具。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肖**、肖**、黄**、刘**、陈**、陈**、胡**、王**、田*、王**、程*、赵*、陈**、李**、陈**、罗*、杨*、贾*、胡**、马*、方*、胡**、刘**、胡**、李*乙、熊*、徐*、闵*、刘**、黄**、周*、叶*等人证言,收缴物品清单,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人员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并经当庭举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肖*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肖*甲均起主要作用,为主犯。被告人刘**、肖*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0日起至2016年5月19日止。)

二、被告人肖*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0日起至2016年6月19日止。)

三、收缴的赌资1479元及赌博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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