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0日作出(2011)东刑初字第000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罚金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二千元(已缴纳一千三百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管理分局于2016年1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管理分局以罪犯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10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魏**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6年12月2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