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开设赌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30日作出(2009)监刑初字第191号刑事判决,以陈**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08年12月2日起至2023年6月1日止),并处罚金35万元,追缴陈*及另一同案犯犯罪所得赃款98908.03元,发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6月1日交付执行。2012年3月7日,湖北省**民法院裁定对罪犯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12月19日,本院裁定对罪犯陈*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22年2月1日止)。执行机关湖北省汉江监狱于2016年1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湖北省汉江监狱建议对罪犯陈**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接受教育改造,学习努力,劳动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获得监狱五次表扬、二次记功,并被评为2013年度、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罪犯陈*已缴纳罚金80000元。上述事实有监狱对该犯的罪犯奖励审批表、减刑基本条件审查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陈*所犯罪行属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且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犯数罪,仅缴纳部分罚金,未退赃,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1年6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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