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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衍鹏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山东省**人民法院作出(2012)菏开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苏**不服提出上诉。二〇一二年九月十八日,本院作出(2012)菏刑一终字第81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宣判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山东省菏泽监狱于2016年1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菏泽监狱,以罪犯苏**在山东省菏泽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予以减刑建议。并附罪犯苏**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书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苏**在山东省菏泽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获记功二次。另查明,罪犯在服刑期间主动履行罚金三千元。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统计表、罚金收据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并结合其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履行情况及考核积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苏**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余刑期限自2016年2月4日起,至2016年12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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