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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非法持有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北京**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2013)通刑初字第86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索金燕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北京市女子监狱于2016年1月19日提出对罪犯索**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女子监狱认为,罪犯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5年11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京市女子监狱根据索**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索**的减刑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索**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女子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索**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索**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的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3年1月13日起至2019年7月12日止),原判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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