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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诈骗、冒充军人招摇撞骗、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深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公诉刑诉(2015)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犯诈骗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满毅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至2015年3月,被告人王*购买假军官证两本;在已婚并育有一女的情况下,冒充中**解放军现役军官骗取在北京打工的女青年赵**的信任,于2014年3月15日与赵**在深州市登记结婚;骗取在北京打工的女青年华*与其同居。期间,被告人王*还以能办驾驶证为名,通过深州市人高*对介绍骗取深州市农民孟*、赵**、赵**、马某办本报名费29000元。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王*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王*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5年3月,被告人王*在北京购买名为“王**”和“华某”的假军官证两本。

被告人王*在已婚并育有一女的情况下,冒充中**解放军现役军官骗取在北京打工的女青年赵**的信任,于2014年3月15日与赵**在深州市登记结婚;骗取在北京打工的女青年华*与其同居。

被告人王*对深州市高*对谎称自己在深州市民政局工作,可以不用考试直接办理驾驶证,后通过高*对联系骗取孟*8500元、马*8500元、赵**6000元、赵**6000元办理驾驶证费用,以上共计29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王*供述:我有军官证,是假的。2014年春节前后,我找一个叫蒋班长的人办的,是套用一个叫王**的名字,照片换成我的,军官证是蒋班长卖给我的,我给了他二万元钱。我以军人的身份和我的女朋友华*交往、同居,告诉她我是现役军人,叫王**,在61906部队当兵,是营长,没有结婚,让她看了我的假军官证,华*相信了,我知道自己用假军人的身份欺骗了华*的感情,后来我又给华*买了一个文职干部的军官证。我去高*对的汽修厂修车认识了高*对,我跟高*对谎称我在民政局上班,骗他信任我,通过高*对介绍我收了报名费29000元,办了四个假驾驶证。

证人高*对证言:我在深州**市西邻开着“元泰汽车修理厂”,王*经常到我厂里修车,他说他在深**政局上班。大约是2014年3、4月份,王*说不用去人,也不用考试,就能办理驾驶证,说是在张家口办。办C本收6000元至8500元,办B本收13000元,我给他联系了一些想办证的人,并把费用都交给王*了,我在一张纸上有记载。2015年1月,王*给我拿到我厂里4个驾驶证,有赵**、赵**、马*和孟*四个人的,我就把他们四人叫到厂里,王*直接给的他们证,还让他们在驾驶证领取回执上签名,让他们写上“出现任何情况与驾校无关”,摁上手印。过了二、三天,他们来找我说查不到驾驶人信息,我就给王*打电话,王*说指纹没录好,过两天就有了。又过了十来天还查不到,我就又给王*打电话,他说他父母出车祸死了,叫我等等。我们一直等到过了春节,到2015年3、4月份,我又给他打电话,他说叫我们去北京找他,给他们四个把指纹直接录好,我就和他们四个去北京了,王*领着他们四个办理了一些手续,让我们回家等信。后来他就不接电话了,我去深**政局询问说没有王*这么个人,我彻底被王*骗了。

证人孟*证言:2014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到高*对开的修车厂修车时,高*对和我说能办驾驶证,不用去人考试,我想办证,我就把资料和8500元报名费交给他。2015年春节前,高*对把驾驶证给了我,在网上查不到我的驾驶证信息,我感觉是假的,高*对就找办驾驶证的那人了。

证人赵**、赵*乙证言:与证人孟*证言基本一致,均证实将6000元报名费交给高*对。

证人马某证言:2014年7、8月份,高*对说不用本人考试就能办驾驶证,过了十来天,我拿着8500元到高*对那里交报名费,当时高*对说办证的人王*也在,我就把钱直接交给了王*。2015年春节前,我去高*对那里拿了证,后来查了查,没有驾驶证的信息,我就找高*对,高*对就一直找王*。

证人赵*丙证言:我在北京打工时认识一个叫王**的,他说是当兵的,我们交往了一段时间,在2014年3月15日我们回深州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登记时王**是用的他的军官证。2015年王**被公安局抓起来了,后来一打听才知道,王**用的是假名,真名叫王*。

证人华*证言:我和王**是在歌厅认识的,他一开始向我介绍说他是现役军人,叫王**,还拿出军官证让我看了,我认为是真的,后来我就和交往,跟他同居了。王**还叫着我结婚登记,我没有去,他自己把我和他的结婚证拿回来让我看了一下,说是在北京密云民政局登记的。我去查过真假,民政局没有我们的结婚登记,我也弄不清结婚证是怎么来的。刚认识他的时候,我认为他是军人,后来我感觉他说话不靠谱,是骗我的,不怎么相信他了,一直到王**被公安局抓住,才知道他的真实身份,他叫王*,他的军人身份是假的,我被他骗了。王**还给我办了一个军官证,是王**自己非要给办的,他说为了和他相配,提高我的身份。

证人王*双证言:我和王*是夫妻。我们是在2005年登记结婚的,有结婚证,我俩有一个女儿。

深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证明:经查询,无**、赵**、赵**、孟*驾驶证信息。

深州市人民武装部证明:经衡**分区保卫科张*干事调查,通报我部:中**解放军61906部队为总参电子对抗旅,经该单位核实,王**(军官证号:北字第06190619号),华*(军官证号:北文第06123318号)非该单位现役干部,证件号为假冒。

另有扣押清单及书证机动车驾驶证、军官证、文职干部证、结婚证等书证所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刑罚;被告人王*冒充现役军人骗取妇女感情,其行为已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应予刑罚;被告人王*购买武装部队军官证,其行为已构成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应予刑罚。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三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0日起至2018年3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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