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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涂咏丽职务侵占罪,非法拘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作出(2011)花刑初字第001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涂咏丽犯职务侵占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没收财产二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1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女子监狱以罪犯涂咏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涂**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9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

另查明,该犯目前无履行财产刑的能力。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安徽省当涂县姑孰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涂**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犯有数罪,首次减刑应扣减三个月刑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涂咏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5月10日起至2021年6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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