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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阿**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作出(2012)浚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阿都日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一万元,与前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罚金十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安徽省女子监狱以罪犯阿**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阿**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9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其虽有巨大数额财产刑未能履行,但有证明证实其无能力履行,减刑时不再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阿**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5月26日起至2020年1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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