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孙**与被执行人段**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冀**民法院于**一五年六月四日制作的(2015)冀*二初字第6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一五年七月十五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冀州市人民法院(2015)冀*二初字第6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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