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刘**与被执行人徐*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4日作出(2014)黄*初字第5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的(2014)黄*初字第512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权利人刘**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提出申请,由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