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铭**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五**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五年五月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自商解决,原告撤回起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衡水铭**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53元减半收取1827元,保全费1420元,由原告衡**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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