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李**(2015)蓟民初字第3850号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无存款及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短期内无法执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院的(2015)蓟民初字第38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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