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孟**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刘**与李**修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与何红亮修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赵**与王**修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孙**与段**特殊程序执行裁定书
衡水市开发区亨隆轿车修理厂诉旭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闫长兴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贾**修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与王**修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武**与张**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承德市双**有限公司与被告孙贺*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