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王**修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王**(2014)蓟民二初字第1575号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因经商亏损,欠外债较多,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所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修理费45280元,受理费466元,短期无力偿还。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蓟民二初字第157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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