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王**修理合同纠纷一案。经蓟县人民法院(2014)蓟民二初字第160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查被执行人经济困难,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院(2014)蓟民二初字第160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