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县**修理厂诉被告门**、门保彪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调解,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县**修理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唐县**修理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2.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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