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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与张*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与被告张*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康**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康**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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