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与被告张*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康**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康**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金**与阳曲**经销部、党海军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承德市双**有限公司与被告孙贺*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景县龙**修理厂与郭**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与被告左云**村民委员会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唐县**修理厂与门彩玲、门保彪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阳泉市**有限公司与阳泉市江**发有限公司、石**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被告泽州县消防大队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拟稿庭:立案庭拟稿人:郭**
晋城**限公司诉张**修理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朔州**鑫汽修厂与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