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泉市**有限公司与被告阳泉**开发有限公司、石**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阳泉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0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阳泉**开发有限公司、石**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阳泉市**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阳泉市江**发有限公司、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8元减半收取154元,由原告阳泉市**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