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泉市**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大地**司阳泉分公司、尚**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1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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