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被告泽州县消防大队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11月13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被告单位已付清维修款项,故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情合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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