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朔州市朔城区朔鑫汽修厂诉被告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朔州**鑫汽修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23元,减半收取2511.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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