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景县龙**修理厂与被告郭**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因证据不足,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景县龙**修理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景县龙华镇安信汽车修理厂撤回对被告郭**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2元,由原告景**车修理厂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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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稿庭:立案庭拟稿人: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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