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车修理厂诉被告张**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市**车修理厂撤回起诉。
诉讼费152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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