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贾**修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贾**的(2015)蓟民二初字第1645号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居无定所,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院的(2015)蓟民二初字第164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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