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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风汽车任丘技术服务站与王**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风汽车任丘技术服务站诉被告王**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风汽车任丘技术服务站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东风汽车任丘技术服务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6元由原告东风汽车任丘技术服务站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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