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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李**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立志与被告李**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立志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4元,减半收取142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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