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骅市**维修部与被告潘**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骅市**维修部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骅市**维修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9元,由原告黄骅市**维修部承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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