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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辑与赵**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边*因修理合同纠纷事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赵**给付修理费13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5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被告赵**在原告处修理车辆,尚欠原告修理费1300元,至今未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赵**于判决送达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边辑修理费13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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