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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与李**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托*与被告李**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托*于2015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托*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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