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边辑与被告袁**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边辑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边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边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原告史*磊诉被告郭*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承德县超大新材料耐磨修复中心与隆化**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与被告围场满族蒙古**菜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业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原告张**与被告李**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边辑与赵**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边辑与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边辑与朱**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边辑与崔**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托*与李**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