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业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业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隆*初字第1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业有限公司履行给付1.52万元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隆化县**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2日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作出的(2015)隆*初字第13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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