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于利海与被执行人刘**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了(2014)隆*初字第51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利海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刘**履行给付1.20万元的义务。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院作出的(2014)隆*初字第513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二、终结执行后,申请人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