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滦平**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滦平**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滦平**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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