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滦平**有限公司与王**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滦平**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滦平**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滦平**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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