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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被告池鸿开、徐**、付**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被告池鸿开、徐**、付**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58.00元,减半收取429.00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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