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被告池鸿开、徐**、付**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58.00元,减半收取429.00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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