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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县**门市部与张**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县**门市部与被告张**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承德县**门市部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承德县**门市部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承德县**门市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德县**门市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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