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佟**与被执行人张**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佟**与被执行人张**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双**民法院作出的(2015)双滦民初字第3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人申请我院已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佟国永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张**的执行,应予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承德**民法院作出的(2015)双滦民初字第30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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