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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钟**与焦*增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蔡**、钟**诉被告焦连增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蔡**、钟*红诉称,2011年3月21日,被告焦连增到位于309国道的宏达汽配城原告夫妻经营的修车门市维修一辆老款的奔驰S500汽车,维修项目是该车的自动波箱。一个星期后,原告处工人将被告汽车的自动波箱维修好,并通知被告前来试车,被告试车时突然称发动机有故障不能加速,原告处工人答复被告没有动过汽车发动机。但是被告仍要求原告赔偿损失。由于原告当时不清楚具体修理情况,而且被告当时纠集了很多人围堵在门市里。原告在被告的胁迫下无奈赔付了被告15000元。之后原告向工人详细询问修车的具体情况时得知,修理工人根本没有动过被告的汽车发动机,没有对发动机进行维修。原告随即找到派出所进行报警,后派出所于2014年4月份告知原告应该到法院进行诉讼。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照《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车辆维修费用3000元并返还原告受胁迫给付的1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二原告所诉被告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不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且二原告已向邯郸县公安局滏东派出所报案,应由公安机关继续处理。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蔡**、钟**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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