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怀安县**修救援中心与王**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怀安**修救援中心诉被告王**修理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怀安**修救援中心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怀安**修救援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怀安**修救援中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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