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张**申请执行曹**(2014)万民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书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曹**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曹**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万执字第12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