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曹**修理合同纠纷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张**申请执行曹**(2014)万民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书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曹**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曹**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万执字第12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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