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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与杰阳通讯电子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禹*诉被告杰*通讯电子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董*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我们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禹*撤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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