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禹*诉被告杰*通讯电子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董*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我们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禹*撤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涿鹿县**售维修中心与北新集**限公司下花园分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彭*与曹**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董*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蠡县中**限公司与刘**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许**与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承**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文*全、姜**、高**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张**与曹**修理合同纠纷裁定书
原告承德市鑫**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滦平县亿鸿达**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承德现**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